近日,记者从信用中国获悉,三亚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被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11.0525万元。
违法事实为:经查,三亚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前身为三亚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12月三亚国企改制重组,该公司变更为三亚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在2022年参与编号为2021-JHNNAF-W1014的副食品采购项目招标并且最终中标,该项目中标合同金额2210.5万元,合同限期是从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实际合同是由三亚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二级子公司三亚农投菜篮子产业有限公司承担执行。
海南物丰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某(单位及个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该副食品采购项目招标之前找到时任三亚农投菜篮子产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林某,表示希望与当事人合作。合作的具体形式为当事人参加2022年副食品采购项目招标,取得中标之后由物丰公司实际承担该项目的副食品供应工作,当事人仅需要参与部分管理和财务结算工作,物丰公司支付给当事人具体承办项目供应的全资二级子公司三亚农投菜篮子产业有限公司管理费作为报酬。
林某请示三亚农投集团领导之后,答应与刘某的物丰公司合作,并与刘某约定管理费大约为2%。之后,刘某通过向负责副食品采购的雷某行贿财物的手段,获得雷某的帮助。雷某通过将当事人的优势项目(担负海南省地方政府食品储备任务以及在海南省设有食品检验检测单位或部门)写进了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评审标准,让与刘某“合作”的当事人在项目评审中获得高分从而顺利中标。
同时刘某为了确保当事人中标该项目,又通过该项目评标专家组的吴某向包括吴在内的七名专家一共行贿35000元,以便当事人在评审过程中得到专家评分上的照顾,最终当事人顺利中标该项目。
2022年3月30日,当事人签订副食品采购合同,随后当事人按照与刘某的约定,由物丰公司实际承担配送该项目副食品主要的供应工作,包括副食品的采购、配送等,三亚农投菜篮子产业有限公司负责财务结算以及售后服务。合同款转给当事人后,当事人将该合同款转到菜篮子公司,菜篮子公司扣除管理费后,再将剩余钱款转给物丰公司。
由于2022年特殊原因耽误,当事人的全资二级子公司三亚农投菜篮子产业有限公司直到2022年10月8日才与物丰公司补签了采购合同,但实际的副食品供应工作从2022年4月份已经开始。
海南物丰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通过行贿手段,让当事人顺利中标2022年度副食品采购项目。当事人中标后,将项目中关键性工作分按照投标前约定分包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中标人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分包他人的违法行为。
三亚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12日,法定代表人曾山,是三亚环境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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