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  ????  content=  校长  时期  日方  裂缝  创新  小品  药厂 

事发深圳闹市区!露阴癖男子尾随骚扰,女子怒吼“反杀”!警方已锁定

   日期:2025-09-10 13:02:32     来源:南方都市报    浏览:0    评论:0    

近日

深圳南山文体中心附近

发生一起公共场所露阴骚扰事件

一名女子在夜间健身回家途中遭遇一男子故意暴露身体,她冷静应对、大声斥骂,并迅速报警。警方行政立案后,违法男子已到案,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9月9日,当事人毛女士向媒体透露,事件发生于9月4日晚10时35分左右,她在南山文体中心西门附近步行回家时,察觉一名男子行为异常。

“他腰间系着外套,没穿裤子,用背包挡住身前,一直在路边等人似的。”毛女士回忆道。该男子随后尾随她一段距离,突然快步走到她面前,转身点头示意后猛然掀开背包暴露隐私部位。

毛女士当即高声斥骂,用普通话、长沙话连续怒吼,男子匆忙逃向十字路口。她随后立即致电男友并报警。

南头派出所民警通过周边监控获取男子的高清人脸图像,于次日通过人脸比对锁定其住所找到违法的涉事男子。

毛女士呼吁,女性面对性骚扰时“不要害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保留证据、大声呵斥、果断报警,唯有我们坚决反抗,才能震慑这些恶劣行为。”

什么是性骚扰?

性骚扰是指以带有性内容或性暗示的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违背妇女意愿实施的骚扰行为。这包括但不限于——

言语性骚扰:当面或当众讲黄色笑话,用污秽的言语对受害者评头论足,或做出其他让受害者感到尴尬或不舒服的关于性的言论。

行为性骚扰:做出令受害者感到不适的低俗下流的动作,对受害者动手动脚,触摸受害者的身体敏感部位等。

环境性骚扰:通过布置环境给受害者以不适和被侵犯的方式,比如摆放性刺激图片、淫秽书刊物品,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等。利用职务、教育、监护等从属关系或职权优势实施上述行为,也构成性骚扰。

遇到性骚扰,怎么办?

1、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明确拒绝,坚决制止。面对性骚扰行为,受害者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勇敢说“不”,明确拒绝并发出警告,对骚扰行为予以制止,切忌沉默与忍让。

2、要留存相关证据。如涉及骚扰行为的微信、短信、通话记录、监控录像、医院诊断记录等,以证明性骚扰行为的客观存在。

3、要寻求相关部门帮助。及时向用人单位、工会、妇联等组织投诉举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对骚扰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4、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对方是否接受治安处罚、刑事处罚,均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内容由网友发布或转自其他网站,如有侵权及其他问题,请发送邮件至jiyuwang@qq.com,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
 
打赏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