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青岛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并解读《青岛市农业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适用办法》(以下简称《适用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办法》列出了9类不予处罚、5类应当从轻减轻、5类可以从轻减轻的具体情形,并明确“首违不罚”“危害后果轻微”等概念的认定标准,为提升农业领域行政监管效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政策保障。
六大板块构建完整裁量体系
《适用办法》共二十八条,分为总则、基本原则、适用情形、判定依据、从宽幅度和附则六个部分。
总则明确了适用主体为市、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界定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核心概念;基本原则强调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比例原则和包容审慎监管;适用情形系统列出9类不予处罚、5类应当从轻减轻、5类可以从轻减轻的具体情形,覆盖不同违法类型与主体;判定依据细化11项标准,如“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等,增强执法一致性和可预期性;从宽幅度引入“三步裁量法”,设定阶梯式从宽比例,并明确多个情节可叠加适用;附则规定了办法实施期限。
明确“首违不罚”等认定标准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法规处处长徐华指出,《适用办法》三大亮点包括:融入柔性服务理念,对农业“四新”领域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明确“首违不罚”“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概念的认定标准,破解执法模糊难题;引入“从宽量刑”思维,设定科学裁量比例,避免处罚畸轻畸重。
徐华透露,下一步将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发布典型案例,提升执法精准度;依托农村法治教育基地和重要节日开展政策宣讲,提高经营主体政策知晓度;建立评查评估机制,定期评审案卷,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适用办法》的出台是青岛市农业行政执法理念的重要转变,也是优化农业营商环境的具体实践。下一步,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将以《适用办法》施行为契机,持续完善农业执法体系,让刚性制度兼具柔性温度,为青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青岛市司法局执法监督处处长韩友德表示,《适用办法》不仅为农业执法提供依据,更对全市规范行政执法具有示范意义。其通过细化国家法律原则、破解基层“不敢用、不会用”难题,推动执法理念从“惩处为主”向“教育引导”转变,为其他领域制定裁量基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在回应媒体提问时,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孙嗣珩介绍了市农业农村局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多项举措,包括推行“保鲜办”“前置办”“定制办”三类审批服务,创新“执法+调解”机制快速处理农资纠纷,以及实施“综合查一次”“服务型监管”“数字化监管”等改革,显著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服务效能。
(半岛全媒体记者 陈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