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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中学楼梯护栏坍塌致21名学生遇难,原总务处主任20多年后申诉无罪被法院驳回

   日期:2025-09-27 00:03:01     来源:新黄河    浏览:0    评论:0    

2002年,内蒙古某中学发生一起教学楼楼梯护栏坍塌事故,造成21名学生死亡、47名学生受伤。因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原校长樊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原总务处主任戈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时隔22年,戈某仍以“自身无责”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裁判、改判无罪。

据裁判文书网,日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依法驳回其申诉

回溯事故经过,2002年9月19日,该中学校长樊某主持召开行政会议,决定9月23日下午放学后,从18时15分至18时55分再补一节课。补课前,该校一名教师向樊某提出,教学楼楼道照明灯已损坏,但没有引起被告人的重视。

当天补课结束后,学生着急回家,由于没有照明灯,在底楼楼梯处,近百名学生发生拥挤,有的被挤倒并形成堆积,楼梯护栏被挤倒翻向外侧,部分学生从护栏处摔下,致使21名学生死亡,47名学生受伤。

2003年,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樊某身为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在得知教学楼楼道照明灯损坏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安排检查、维修,在学生放学时没有进行必要的疏导,对学生伤亡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戈某身为该校总务处主任,负责后勤保障工作,对学校设施的正常使用负有责任。虽然在案发时其出差在外,但此前学校楼道、楼梯内照明灯损坏后未能尽职尽责,亦应负直接责任。法院最终判定,两人行为均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判处樊某有期徒刑3年,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虽然时间已经过去20多年,但 戈某对于法院的刑事裁决仍然不服。戈某以事故原因主要是学生数量远超教学楼设计容量;学校违反禁止中小学生延时补课的有关规定延迟放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请求撤销原裁判,改判其无罪等为由,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戈某作为该中学总务处主任,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工作,对学校设施的正常使用负有责任。本案是由于楼道内没有照明灯,下课后,底楼楼梯口处学生相继被挤倒形成堆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虽然案发时戈某出差在外,但案发前学校楼道、楼梯内照明灯已经损坏,其未能尽职尽责安排及时维修。 案发时,戈某是否在现场、是否知道补课事宜不影响对其责任的认定,原审认定戈某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并无不当。并且,原审量刑时已对学校决定晚上补课,戈某出差在外的具体情况作为情节予以考虑。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25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此案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认为戈某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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