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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一盒过期茶叶罚5万,纠偏小过重罚不能总在事后 |新京报快评

   日期:2025-09-29 19:30:39     来源:新京报    浏览:0    评论:0    

▲撤销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对小过重罚的及时纠偏。图/IC photo

9月28日,江苏高院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一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企业因售卖过期茶叶被罚5万元”的案件引发关注。

据了解,2023年,王某花费360元在某酒业公司处购买一盒茶叶,后王某向某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称其所购茶叶是过期产品。经监管部门调查,投诉属实,2024年,某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某酒业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

某酒业公司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该区政府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小过重罚情形,决定撤销该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仅因一盒过期茶叶,企业便被罚款5万元,即便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5万元属从轻处罚,也很难“服众”。毕竟,无论是从“过罚相当”的原则出发,还是从公众的朴素认知层面看,与360元的茶叶售价相比,这一罚款金额怎么看都不算少。因此,该区政府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无疑是对小过重罚的及时纠偏。不过,规范小过重罚也不能总靠事后纠偏。

当地政府表示,该酒业公司案涉茶叶数量较少,且系初次轻微违法,相应处罚与涉事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存在小过重罚情形。可见,不管是政府还是公众,都对此事中所存在的问题有了相应的共识。

坦白讲,这几年,类似的案件并不少见。无论是此前的“采耳店赚500元被罚22万”,还是“洛阳卖菜大爷挣21元被罚11万”一事,都曾引发广泛的讨论。而在这个过程中,执法机关和普通公众也在相应讨论中逐渐强化了对“过罚相当”原则的认识。

在此基础上再去看“企业因售卖过期茶叶被罚5万元”一案,当地政府撤销相应的处罚,显然是践行“过罚相当”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类似情况再次出现,其实也是个提醒:在“过罚相当”原则已经深入人心的当下,执法机关在面对此类事情的执法过程中,尤需依法依规拿捏好尺度。如果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动辄重罚,难免会给人以小过重罚之感。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公众判断一个地方的营商环境如何,执法机关是否依法执法,就是最具象的体现之一。从这个角度去看,避免小过重罚事件的再次出现,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撰稿 / 苏士仪(媒体人)

编辑 / 何睿

校对 /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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