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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5-10-15 07:30:36     来源:河南日报    浏览:0    评论:0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现作如下说明:

一、《决定(草案)》的形成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抓紧开展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工作的通知》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我省现行有效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梳理。《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已明显不适应时代要求。9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监司工委、环资工委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相关单位,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废止事宜进行了研究,一致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入,四部法规明显滞后,已无修改必要,建议予以废止。9月18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办公会议,形成了《决定(草案)》。9月22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二、废止理由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于1996年,部分规定与部门职责和行业管理要求不符;《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制定于1995年,与上位法存在明显不一致,巡警工作职责、执法程序等均发生较大变化;《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制定于1994年,与目前市场经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制定于1986年,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修订,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四部条例已不适合继续适用。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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