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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私挖地下室致32户房屋开裂被逮捕 还需承担三大法律责任

   日期:2025-10-15 11:02:32     来源:有料新语    浏览:0    评论:0    

来源综合央视新闻、人民日报、百姓关注、法治日报微信公号等媒体

近日,安徽省霍山县一小区业主私挖地下室导致32户房屋开裂事件引发关注。10月14日,霍山县联合调查组通报称,该违法开挖业主已被逮捕,受损房屋已进行基础加固。据介绍,下一步当地将根据调查结果,对该案件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并持续对房屋安全进行监测,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现场:被挖区域已回填至地面,涉案业主担任多家公司高管

违法挖土不怕,怕的是监管睡大觉。这事儿不光是业主自私,监管漏洞、赔偿难题都让网友意难平。其中涉及的侵权法律问题,不容回避。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接受潇湘晨报采访表示,从法律层面看,该业主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承担刑责

私挖地下室的行为是构成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会造成“现实危险”,或者是否会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民事上, 该业主需对32户业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修复房屋裂缝、窗台大理石等费用;若因房屋开裂导致业主其他财产损失,如室内物品损坏等,也应赔偿;若影响业主正常居住,还需赔偿临时安置费用等。

行政上, 该业主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擅自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可能被相关部门责令整改、罚款等。

刑事上,若行为造成“现实危险”,可能涉嫌危险作业罪;若在人口密集处私挖,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还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刑法》第114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私挖300平方米地下室且未获任何审批的业主,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是否需对32户开裂房屋的维修、贬值等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廷彦: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等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造成损害的,权利受损害人可以请求赔偿。该业主私挖地下室,破坏其所住楼栋房屋结构的整体性,导致他人房屋开裂,对房屋安全造成影响,危及整栋楼甚至整个小区及周边区域的安全,损害了其他业主、周边群众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包括对32户开裂房屋的维修费用、因房屋开裂导致的贬值损失、临时安置费用等进行赔偿。

至于是否需对32户开裂房屋的维修、贬值等损失进行全额赔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经鉴定,房屋开裂完全是由私挖地下室行为导致的,那么私挖地下室的业主通常需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但如果房屋开裂是私挖行为与房屋自身质量问题、其他第三方因素等共同作用的结果,则需根据鉴定结论确定责任比例,私挖地下室的业主仅对其行为造成的部分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事后检测修复、加固房屋、墙体重建等相关费用的负担原则,也是如此。

2、若资产不足以追责,邻居损失如何弥补?

肇事业主承担相关费用毋庸置疑,但现实面临的情况是,肇事者没有那么多资产怎么办?万一,把肇事者的房产、车辆都拍卖了,也不够赔偿邻居的损失,怎么办?

有律师认为,若涉事业主无力全赔,可动用小区公共维修基金或开发商维修基金先行垫付。还有业主和网友认为物业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业主早就反映给物业,却被以“无执法权”为由推脱,仅上报城管部门,放任损害扩大。法律人士认为物业未履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巡查、制止、报告”义务,有失职嫌疑。

3、该业主私挖大面积地下室导致整栋楼出现安全隐患,是否已超出行政违法范畴,可能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刑事犯罪?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廷彦: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该业主私挖地下室,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如同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施工中,如该业主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还可能构成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该业主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私挖地下室,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如有鉴定意见显示其行为已经给周边公共安全带来了危险,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不需要造成损害后果,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次事件中,虽无人员伤亡,但如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更严厉刑罚。

此外,该业主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如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最高将面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物业公司以“无执法权”为由未有效制止该行为,是否可认定为未履行法定监管义务?受损业主能否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廷彦: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九百四十五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五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物业公司虽无执法权,但物业公司应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小区内业主的装修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对装修方案审核、施工过程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相关部门等。若物业公司未履行这些基本义务,导致业主私挖地下室行为持续,进而造成楼栋墙体开裂等严重后果,可认定其未尽监督管理责任及履行服务合同义务,因此导致相关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或违约责任。此外,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定,物业公司发现违法装修行为未及时阻止或阻止无效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将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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