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客户端获悉,10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忻州市分行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据公示表显示,山西宁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类型,被罚款人民币25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为中国人民银行忻州市分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5年10月11日。
高某荣(时任山西宁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平(时任山西宁武农村商业银行行长)、杨某东(时任山西宁武农村商业银行余庄支行运营主管)三人因对山西宁武农村商业银行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分别被罚款人民币1.5万元。
新黄河客户端:王叶
编辑: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