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甲在担任社区警务室科员、派出所副所长和所长等职务期间,为25名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索取财物共计109万余元,套取、侵吞公款28万余元,其中将537笔罚款据为己有,这些钱用于个人消费和网络赌博。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10月11日,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杨某甲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万元。
▲图据IC photo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至2025年2月,杨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或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新疆伊宁某某茶楼负责人赵甲、原伊宁市某某宾馆负责人张甲、伊宁市某某商务酒店法定代表人梁某甲等25名管理和服务对象在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审,酒店、棋牌室、酒吧等个体经营方面以及车辆运输通行、辅警定级、护照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索取财物共计109.419834万元(其中10万元已退还),用于个人消费和网络赌博。
2018年6月至2023年11月,杨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截留办案经费、罚没款等以及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侵吞公款,共计28.01861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和网络赌博。其中,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安排社区警务室民警收取当场处罚款交于派出所内勤胡某乙,经胡某乙统计后交给杨某甲,杨某甲将537笔8.595万元处罚款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和网络赌博。
另查,杨某甲于2024年9月将索取刘某甲财物的其中5万元退还给刘某甲。杨某甲案发前合计退还15万元。
判决书显示,杨某甲,男,1987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2012年4月任伊宁市某派出所某社区警务室工作人员,2013年4月任伊宁市某派出所某社区警务室科员;2017年5月任伊宁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副所长、科员;2018年6月任伊宁市某甲派出所所长;2020年12月任伊宁市某派出所所长,2022年1月任伊宁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某街道党工委委员,2025年3月任伊宁市某派出所二级警长。
法院认为,杨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杨某甲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杨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杨某甲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杨某甲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甲案发后积极主动部分退赃并愿意用自身合法收入进行退赃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杨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危害后果,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杨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依法追缴杨某甲犯罪所得122.438446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