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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杀”司机被判赔152万,不冤 | 新京报快评

   日期:2025-10-20 07:02:57     来源:新京报    浏览:0    评论:0    

▲“开门杀”的悲剧并非孤例,相似情节在多地重复上演。图/IC photo

乘客“开门杀”撞伤老人,司机被判赔偿152万元。近日,一起交通事故的法院判决引发了关注。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广东汕头一辆小车靠边停车时乘客开门,导致电动自行车翻车,60岁驾驶者刘某重伤昏迷。10月19日,记者获悉,法院审理认为,小车司机未确保车辆停靠位置安全、未对开门行为尽到提醒或制止义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案涉车辆未购买第三者商业险,司机需赔偿152万余元,刘某共计获赔166万元。

一扇车门的突然开启,两个家庭就此坠入深渊。对伤者刘某而言,事故导致颅脑重伤,昏迷至今已逾两年。对司机徐某而言,法院判决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总额达166万元,其中152万元需由其个人承担——只因车辆未购买第三者商业险。

这起看似偶然的“开门杀”事件,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交通安全责任划分的法治逻辑、驾驶行为的规范边界以及保险保障的制度价值。

事故责任的认定,源于法律对机动车驾驶者特殊义务的界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临时停车时,“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此案中,徐某某虽未直接开门,但法院认定其存在双重过错:一是未确保停车位置安全,仅留1米空隙的行为为非机动车通行埋下隐患;二是未对乘客尽到提醒或制止义务。

驾驶员作为车辆的操控者,不仅是方向盘的掌控人,更是整个交通参与环节的安全责任人。这种责任并非“连坐”,而是源于机动车作为“危险源”的特殊属性——法律要求驾驶者通过主动行为防范风险,例如一句简单的“先观察后开门”提醒,或是选择更宽敞的停靠位置。

若乘客违规开门而司机已尽提示义务,责任划分或会不同;但此案中法院将全责皆归于司机徐某某,再次佐证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法院会根据驾驶员和乘客各自的法律义务、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进行综合判断。驾驶员因其对车辆及行车安全的控制力和主导地位,通常被赋予更高的注意义务,这与乘客的责任有本质区别。

巨额赔偿的背后,凸显了保险制度在风险分散中的关键作用。交强险赔付14.3万元后,剩余152万元的缺口暴露了商业险的“安全网”价值。

我国民法典构建的“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赔偿梯度,本是为平衡受害方救济与责任方负担而设。徐某某因未购买商业险,不得不以个人财产承担巨额赔偿。这既是个体对法律义务的漠视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对全社会驾驶者的警示:保险不是可有可无的支出,而是对他人生命尊严与自身经济安全的双重保障。

“开门杀”的悲剧并非孤例,相似情节在多地重复上演。同样是在汕头发生的另一起案件中,司机刘某停车开门致摩托车乘客死亡,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佛山顺德一名网约车司机也因“开门杀”致人死亡获刑。这些案例共同指向同一法理:车门虽小,牵涉的生命权却重如泰山。

法律对“开门杀”的严苛认定,并非苛责驾驶者,而是以规则之力引导行为习惯的养成——例如,推广“荷式开门法”(用离车门较远的手开门,自然转身观察后方)或“两段式开门”(先微开车门确认安全)。这些看似细微的动作,实则是法治精神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投射。

此案中,司机被判赔152万元并不冤,而其启示则远超个案赔偿金额本身。法治的终极目标不在惩罚,而在于通过明晰的责任边界塑造秩序。当“回头看、缓慢开”成为肌肉记忆,当保险意识与风险防范意识深度融合,法律的强制力便会转化为文明的自觉性。

在车轮滚动的时代,唯有每位驾驶者手握方向盘时不忘生命至上,每位乘客推门刹那心怀对规则的敬畏,才能让道路上的每一次停顿与开启,真正成为安全与文明的注脚。

撰稿 / 王仁琳(法律学者)

编辑 / 徐秋颖 迟道华

校对 /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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