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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男子在出租屋死亡,家人曾为其购买意外险 保险公司被判赔付50万“猝死”保险金

   日期:2025-10-22 12:03:25     来源:红星新闻    浏览:2    评论:0    

去年6月28日晚,韦某被发现在出租屋内死亡。经鉴定,其死亡原因可排除因常见毒(药)物中毒、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死亡,不排除猝死的可能。

据悉,韦某家人在其生前曾为其购买过一份意外险。韦某死后,家属与保险公司未就赔付事宜达成一致,遂将经营场所位于上海市的该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据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猝死”保险金50万元,涉事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10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图

男子在出租屋死亡 经鉴定不排除猝死可能

男子韦某系广西河池市人,生前曾在外地租房生活。

判决文书显示,2024年6月28日晚,韦某被人发现死于出租屋内。警方事后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6月28日晚8时13分,警方接到相关警情后赶到现场,发现韦某在出租屋内死亡,经调取出租房走廊监控发现,6月21日下午4时许,韦某曾出门购物。6月22日中午12时6分,韦某将垃圾放出来后回房间,其间未发现其行动异常,后监控内再无发现韦某。后经司法鉴定,韦某的死亡原因可排除因常见毒(药)物中毒、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死亡,不排除猝死的可能。

据悉,韦某未婚,其家人曾为其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意外险(互联网版),其中“身故伤残保险责任”保障内容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猝死”责任保险金额为50万元。韦某系在保险期间内去世。

事后,韦某父母与保险公司未就相关保险赔付协商一致,遂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赔偿金100万元。审理中,韦某父母提出备位诉请,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猝死”保险赔偿金50万元。

韦某父母认为,韦某生前身体一直很健康,鉴定意见排除他杀、自杀之可能,但未排除其他原因导致的意外死亡可能,韦某发生意外伤害身故或猝死,均属于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被判赔50万元“猝死”保险金

涉事保险公司向法庭陈述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而韦某父母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有意外伤害造成了被保险人韦某死亡,也无法确认其是否因突发疾病在24小时内造成死亡,故不同意赔付。

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险人韦某在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故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按照法律规定,韦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有权就涉案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利益提出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家属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韦某系遭受外来伤害而意外身故,其死亡情形不符合意外伤害的条件,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不过,关于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猝死”保险金50万元的备位诉请,根据相关司法鉴定,韦某的死亡原因可排除因常见毒(药)物中毒、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死亡,不排除猝死的可能,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系其他原因导致死亡,故保险公司应赔付“猝死”保险金50万元,保险公司抗辩考虑猝死参与度的意见无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涉事保险公司赔付家属“猝死”保险金50万元。此后,涉事保险公司提起上诉。日前,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张寻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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