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贺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今年4月,她确诊乳腺癌后向该公司申请理赔,却被拒付50万元保险金。10月21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一审判决,判令该保险公司向贺女士支付50万元保险金及逾期给付利息。

▲图据IC photo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8日,贺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和谐健康之享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5万元,保障期间是从投保开始至75周岁,被保险人为贺女士,保险生效日期为2017年11月29日。
该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在不同年度对应的保险金额不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第二个保单年度及以后每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险金额等于2倍基本保险金额……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
今年4月9日至7月6日期间,贺女士多次因“恶性肿瘤靶向治疗、恶性肿瘤术前化疗、乳腺癌”等在某某医院住院治疗。今年7月6日,出院诊断证明书载明贺女士出院诊断为:恶性肿瘤靶向治疗,左侧乳腺癌【cT2N1M0】,恶性肿瘤术前化疗,左侧腋窝淋巴结转移,化疗后骨髓抑制等。
今年5月8日,某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载明:拒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依据条款对“恶性肿瘤”赔付要求为“恶性细胞不受控制地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到身体其他部位”,被保险人于2025年4月1日病理诊断浸润性乳腺癌(浸润性导管癌),本次未取其他部位组织病理无法确认是否转移,不满足条款约定癌症定义的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法院认为,投保人贺女士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贺女士确诊左侧乳腺癌【cT2N1M0】、左侧腋窝淋巴结转移,符合约定的重大疾病情形,亦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除外保障范围,某保险公司应向贺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关于逾期给付保险金利息,结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法院酌情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贺女士保险金50万元及逾期给付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