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岁的女子王某,与25岁的酒吧歌手谈恋爱后分手。在一年多的恋爱时间里,王某在男友身上花费498,090元。分手后,她一气之下将前男友告上法院,要求其全额返还。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二审判决。

王某(女,1989年生)与苏某某(男,2000年生)于2023年3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王某出手阔绰。王某为苏某某豪掷近50万元,包括20万购车首付、车贷及多笔大额转账。
一年后两人感情破裂,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苏某某返还近50万元,理由是:“这些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王某主张:“我为他买车、转款,都是基于结婚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现在婚结不成了,钱就该还我!”
苏某某辩称:“这些都是恋爱中的自愿赠与!而且她才认识我两个月就转20万买车,怎么可能是为了结婚?”她“自恋爱之初就明知我们双方无结婚可能”。
一审法院认定:
✅ 恋爱期间大额财物赠与,应推定为以结婚为目的
✅ 车辆登记在苏某某名下,302,400元购车款全额返还
✅ 71,788元大额转账应予返还
✅ 恋爱期间小额花费(2000元以下)及“520”等特殊金额视为情感表达,不予返还
综上苏某某应当向王某返还的金额为374,188元(302,400元+71,788元)。
二审终审:
苏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则,仅扣除王某已取回的电脑款13,600元,最终判决苏某某返还360,58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