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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公务员不得批准辞去公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

   日期:2025-10-31 16:30:33     来源:新黄河    浏览:1    评论:0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0月29日发布《纪法百科·一图读懂应知应会党纪法规: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

其中提到“不得批准辞去公职的情形”包括

  • 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 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 正在接受审计,或者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 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这些情形需要支付违约金

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等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机关要求申请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

辞去公职从业限制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用,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用,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前款所称原任职务,是指公务员辞去公职前3年内担任过的领导职务;原工作业务,是指公务员辞去公职前3年内从事过的工作业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在从业限制期限内,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原所在机关报告从业情况。原所在机关应当同时对其从业情况进行了解和核实,对是否违反从业限制规定作出认定。

省级以上具有行业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等职能的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反从业限制的,原所在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其原所在机关责令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用关系或者终止违规经营活动;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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