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宣传是华为
商品和包装上却不见一个华为字样
挂羊头卖狗肉!”
“用了不到20天就坏了
这就是所谓的华为品质?”
最近,有消费者遭遇“李鬼”华为手表
原是一起“傍名牌”纠纷
结果,牵出了重大商标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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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福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三家公司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标注“HUAWEL”“HUAWEL DRAGON”等近似标识的智能手表,构成对华为“HUAWEI”驰名商标的恶意侵权,判令三公司连带赔偿华某公司(华为关联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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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经过
华某公司持有的“HUAWEI”商标系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其智能手表产品凭借技术优势和品牌口碑拥有广泛用户群体。然而,墨某公司A、墨某公司B、德某公司却通过电商平台,在销售智能手表时,于商品标题、宣传图中大肆突出使用“HUAWEL”“华为适用”“华为手机通用”等标识,诱导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华为存在关联。
华某公司发现后,以三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福州中院,指出“HUAWEL”“HUAWEL UNION”“HUAWEL DRAGON”等标识与“HUAWEI”在字形、读音上高度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且三被告长期持续侵权、主观恶意明显,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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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共同侵权
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
福州中院经审理查明,三被告突出使用的“HUAWEL”标识与“HUAWEI”驰名商标高度近似,且该使用方式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商标性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害了华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指出,墨某公司A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墨某公司B、德某公司,操纵后者实施具体侵权行为,三者构成共同侵权。更值得关注的是,墨某公司曾在另案中因类似侵权行为被确认侵权,与华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后,仍利用关联企业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极强,且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最终,福州中院以侵权获利为基数,综合考量侵权故意程度、重复侵权、负面影响等因素,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华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墨某公司、德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余凌冰
来源:福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