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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客人交了60多万,门店突然搬走!商家注销跑路!深圳法院判了

   日期:2025-11-24 00:01:35     来源:南方都市报    浏览:0    评论:0    

说到消费者最怕的情形之一

莫过于商家收完钱

就失联跑路了!

预付了大额美容美发费用

门店突然搬迁、公司悄悄注销

剩余款项该向谁追偿

注销公司的股东是否需要担责?

近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

一起来看看

女子充值60余万后商家注销“跑路”

深圳法院判了

2021年起,张女士一直在A公司门店接受美容美发服务,先后向A公司的关联公司B公司及其股东、员工预付费用共计60余万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

2023年初,A公司门店突然搬迁,张女士担心后续服务无法保障,多次找A公司、B公司协商,要求退还剩余未消费的款项,均被以“可到新址继续消费,无权要求退款”为由拒绝。

后张女士向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求助,两公司仍拒绝出面协商解决。在此期间,A公司于2023年11月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马某、林某既是A公司注销前的股东,也是B公司的股东。

为维护自身权益,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服务合同,退还未消费预付款50余万元,并要求马某、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A公司、B公司虽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张女士在A公司门店消费,预付款由B公司及其股东、员工收取,B公司确认与张女士构成服务合同关系,且两公司为关联公司,应共同认定为服务合同主体。张女士支付预付款后,服务门店搬迁,且门店所属A公司随后注销, A公司、B公司均构成违约,张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款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A公司在张女士仍有未消费款项的情况下,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其股东马某、林某作为清算义务人,未能证明已履行法定清算责任,依法应对A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B公司作为共同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共同承担退款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服务合同,B公司、马某、林某向张女士返还未消费预付款50余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预先支付资金、后续享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模式,既便利经营者融资,也能为消费者带来实惠,已成为常见消费形式。但此类消费模式存在单方违约风险,“卷款跑路”“收款不退”等问题时有发生,尤其当经营者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时,消费者权益易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应按消费者要求退回预付款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若未履行清算责任,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务必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仔细审阅合同条款,警惕“收款不退”“过期作废”等霸王条款;每次消费后应及时核对金额,妥善保管付款凭证、消费记录等材料;若遭遇商家“卷款跑路”或公司恶意注销等情况,可及时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行政主管部门等反映,或循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认为商家涉嫌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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