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魏广宝 通讯员 丁清玲/文图

11月25日,在第十四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即将到来之际,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走进南阳市第九完全学校,公开审理一起涉未成年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师生们敲响了交通安全的“平安警钟”。此次庭审邀请十余家省、市级新闻媒体参加,南阳中院微直播团队全程参与,该校1700余名师生及家长代表旁听庭审。

2024年10月,56岁的牛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南阳市某小区院内自北向南行驶时,因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未按规定让行,与在院内正常行驶的明明(化名,15岁)所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牛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南阳市警方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明明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后,原、被告无法就该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卧龙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839.33元。
“现在开庭!”法槌敲响,整个报告厅肃然无声。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庭审有序推进。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未成年人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原告主张误工费是否应当支持?围绕这些重点,原被告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整个庭审过程,程序规范,秩序井然。因其中一被告缺席,当庭无法调解。为更好发挥巡回审判“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积极作用,审判长刘小宁对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该次事故的责任比例,由原告牛某承担70%,被告承担30%。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4938.95元。赔偿费用可以先从明明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父母支付。
庭审结束后,法官王慧以“家校同堂,学法明法,守护成长”为主题,讲授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王慧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审理的典型案例,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详细讲解了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的法定年龄、常见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在互动环节中,王慧提出一个个法律问题,同学们踊跃发言,现场气氛热烈。文明交通,礼行天下。每个交通参与者都要摒弃交通陋习,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安全成为本能。尤其针对未成年人,家长要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做到未满12周岁不骑行自行车、未满16周岁不骑行电动自行车、未满18周岁不开车。“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当下做起,携手共建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最后,王慧向同学们号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