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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在员工上门讨薪次日自杀身亡 家属向讨薪者索赔20余万

   日期:2025-11-26 11:01:56     来源:中原融媒    浏览:0    评论:0    

李某曾与他人共同经营一企业,2017年起况某在该企业任职。从2020年起,该企业陆续拖欠况某工资2万多元。今年3月,况某到李某家讨要欠薪,期间双方发生争吵,第二天,李某上吊自杀身亡。后李某家人将况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李某死亡20%的责任,赔偿20余万元。

日前,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上吊自杀导致窒息死亡是其自主行为导致的后果,与被告况某去追讨劳动报酬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李某上吊自杀导致死亡的后果应由其自己负担,一审驳回了李某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从判决书中看到,李某家人认为,况某私闯民宅,且登门吵嚷,对李某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造成了极大的贬损,况某的不当行为是致使李某亡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责任,赔偿原告损失214422.8元。

被告况某则认为,李某的死亡与自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电话录音可以证实李某之前就有自杀的倾向,病案、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证实李某曾在脑梗术后长期有抑郁,且李某作为成年人上吊自杀,其死亡系自主行为后果,与被告无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况某于2017年6月到李某经营的企业工作,职务是领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于2025年3月30日离职,企业从2020年开始拖欠况某工资2万多元。况某于2025年3月2日到李某处追讨劳动报酬协商未果,双方发生了争吵,况某用电话报警。

据当时的《报警案件登记表》载明,经民警到达现场了解,系况某前来讨债,因讨要欠款未果后,与对方发生口头争吵,在民警的耐心劝导下,双方情绪逐渐稳定下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事发第二天,李某被发现上吊自杀身亡。

一审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法院认为,首先,被告况某去李某处追讨劳动报酬无主观过错,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其次,李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上吊自杀导致窒息死亡是其自主行为导致的后果,与被告况某去追讨劳动报酬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李某上吊自杀导致死亡的后果应由其自己负担。

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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