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条生产、销售“儿童色情特征”娃娃的灰色产业链被揭开,让人触目惊心。
据澎湃新闻,在多个线上购物平台检索“童颜娃娃”“女童娃娃”“幼态娃娃”“萝莉娃娃”等,跳出来的并非单纯的儿童玩偶,而是身高70厘米至140厘米、复刻儿童面庞与体态的硅胶或TPE制品。这些打着“BJD手办”“动漫人偶”“二次元关节可动”标签的商品,价格从数百元到上千元不等,评论区充斥着“很仿真”等露骨的性暗示,实际是具备性功能、供成人使用的情趣用品。
随后,记者按照平台发货地址追踪至广东的源头工厂,调查暗访发现当地多家工厂生产带有“儿童色情特征”娃娃,支持40厘米至170厘米身高定制,加热等情趣功能明码标价,此外还生产“孕妇娃娃”。
报道发出后,不少网友对此类情趣玩偶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家进行批评和谴责。

视频截图
“儿童款”情趣玩偶是否属淫秽物品?生产和买卖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董文明律师则表示,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对于一物品是否为淫秽物品,需要法官结合法律规定和社会价值观念进行综合评价。此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手办涉黄案作出判决,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董文明律师表示,回到澎湃新闻记者调查暗访的案例,相关产品将幼女等未成年人形象与性元素绑定,尤其是当其在未成年人中售卖传播时,会诱导未成年人形成错误的性认知并物化儿童形象,大幅增加未成年的性犯罪风险以及遭受性侵害的风险,极易形成扭曲的社会引导效应,具有极强的反人性和反公序良俗特征。
“结合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的案例,刻意宣扬儿童性器官、挑逗性行为的手办、娃娃等物品可能会被认定为淫秽物品。”董文明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如果上述物品被认定为淫秽物品,制作厂商、销售商家、平台可能被认定涉嫌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刑事犯罪,犯此罪者轻则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则甚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同时,董文明也指出,单纯的购买者如果仅仅为个人欣赏持有,如果相关物品被认定为淫秽物品,则持有人也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从有益身心健康和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建议大家自觉抵制相关物品。
来源:极目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