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六盘水中院”消息,12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志明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对被告人李志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对被告人李志明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3年, 被告人李志明利用担任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发放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2018年至2020年,李志明在担任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04亿余元,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均应依法惩处。鉴于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志明出生于1961年,1996年毕业于武汉大学金融学专业,获学士学位(函授);1999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现湖南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
李志明早期的履历主要在湖北地区。李志明于1982年3月加入农行,从信贷员干起,一路历任农行监利县支行办公室秘书、荆州地区分行审计科稽核员、湖北省分行信息处科员、湖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咸宁地区分行副行长、武汉市武昌支行副行长、农行武汉分行银行卡部副总经理、农行武汉市武昌支行行长、农行湖北省恩施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农行湖北省分行信用卡部总经理、农行湖北省分行银行卡中心总经理、农行湖北省分行三农信贷部总经理之职。
2011年,李志明转任原深圳发展银行武汉分行行长助理。2012年3月,李志明加入湖北银行任行长助理,2016年出任湖北银行副行长。
2017年12月,李志明加入贵州银行,并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作为贵州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候选人,自2018年4月至2021年1月28日任贵州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志明在2021年1月从贵州银行离任。2023年10月,李志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2024年9月23日通报的立案审查调查结果显示,经查,李志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权力观扭曲,为获取个人升迁,搞政治攀附;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滥发津补贴,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违背组织原则,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廉洁底线失守,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贪婪无度,靠金融吃金融,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申请贷款、租赁商铺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志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志明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