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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人贩子得知被判死缓,扬言出狱报复,如此嚣张,能否加刑?

   日期:2025-12-09 11:01:11     来源:浩俊    浏览:0    评论:0    

一审判决后,得知自己被判死缓后,就对被害人和作案同伙破口大骂,完全没有认罪悔罪的态度。

二审庭审时,又频繁通过抖腿来表达自己的傲慢和无所谓。在法警多次做出提示后,仍然没有收敛。

被害人担心,如果减刑后放出来,是否会加害他们。

这是发生在19年前的一起拐卖儿童案,在19年后审理时,犯罪嫌疑人表现出来的嚣张气焰。

据中国新闻周刊12月7日报道,12月5日,备受关注的山东“入室抢婴案”二审在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此前一审时,法院认定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其中,主犯曾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吕某某和王某某无期徒刑;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一审判决后,曾某某和袁某某提起上诉,同时,被害人姜甲儒及其父母也就刑事附带民事提出了上诉。

按理,一审判决后,如果真的想通过上诉减轻罪责,就应当在法理上寻找证据。然而,主犯曾某某可不这么想,他把重心放在了大骂被害人和同伙上,令人惊讶。

我们不禁要问,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可不可以在二审时给予其加刑处理呢?

要知道,在司法活动和案件审理中,有一句话叫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也就是如果坦白得好,可以从宽处理。反之,就要从严处罚了。

除坦白环节,在审理和执行环节,是否也可以适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原则呢?像曾某某这种毫无悔改之间,还气焰十分嚣张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可以在二审时加重处罚。

殊不知,曾犯不仅在得知被判死缓后,对被害人和同伙破口大骂,还在二审时向法官示威,这种嚣张行为,是符合加重处罚的条件的。

当然,因为这些行为要从死缓变成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不太合适。曾某的行为,还难以让刑责上一个等级。

但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加重处理。譬如给予犯罪嫌疑人永远不能减刑,也就可以让曾犯在监狱度过余生了。

曾犯在监狱度过余生,被害人也就不需要担心被伤害了。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4名犯罪嫌疑人只贩卖了一名儿童,感觉人数不多,但是,他们拐卖的手段是非常恶劣的。他们在凌晨携带撬棍、断线钳等工具,采用翻墙入院破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曾某某、王某某还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被害人夫妇,并由同案犯吕某某进入卧室,将8个月大的被害人姜甲儒从床上抱走,后3人离开。

这是明目张胆地抢孩子啊,这样的行为,实在是太恶劣了,必须严惩。

更重要的,4名嫌疑人在拐卖儿童案被捕前均有案底,均属屡教不改。自然,在量刑时,就必须从严从重处罚。

事实也是,对曾某某等犯罪嫌疑人来说,犯罪后19年才落网,已经让他们多过了19年快活日子、自由日子,这次的严判,是非常合理的,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规范的。

为了真正体现法律的威严和正义,真正让犯罪嫌疑人伏法,面对曾某某的嚣张行为,一定不能听之任之,而必须站在法律的角度,对其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被害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孩子被抢至今,他们一家人受了无数伤害,不希望再遭受人贩子的猖狂辱骂。

这是非常朴素而低调的要求,孩子被抢,已经够让人同情的了,竟然还要被人贩子破口大骂,法律当然不能袖手旁观、不能束手无策,而要伸张正义,对不法分子严厉打击。

目前,二审已经结束,法官宣布择期宣判。在择期过程中,应当可以考虑是否加刑的问题。不然,这样的亡命之徒,真的出狱,谁也无法保证不会做出更加恶劣的行为,不会对被害人及法官、检察官等进行报复。

不让曾某某出狱,是被害人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法院应当考虑的问题。曾某某这样的人,如果放在社会上,一定是负面作用与影响远大于正面作用与影响的。与其让人担忧,不如通过不让曾某某出狱,减少一个非常大的人身安全和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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