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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虐童案“全员恶人”,追责不能留一点死角

   日期:2025-12-09 18:01:51     来源:狐度    浏览:0    评论:0    

文|柳宇霆

一起性质恶劣的虐童案,引发持续关注。

今年3月,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羊圈子镇鹏程幼儿园被曝光,数名教师殴打女童,“15天虐童上千次”。根据医院的诊断结果,孟先生3岁的女儿患有精神障碍。当地警方立案处理,对3名涉事教师进行行政拘留,1名涉事教师被刑事拘留。

检察院以虐待被看护人罪提起公诉,法院于12月9日开庭审理,孟先生申请了公开审理。孟先生希望,所有虐待孩子的幼儿园工作人员都应受到严惩。对于检方公诉的罪名和只公诉其中一人,家属并不认可,表示将对此事追究到底。

乍看上去,孟先生好像有些反应过度。幼儿园虐童案发生后,当地的应对也算中规中矩。比如,盘山县教育局在5月15日对涉事鹏程幼儿园作出永久关停处理,幼儿被分流至镇上的公立幼儿园继续就读。又比如警方立案,对涉及虐童的幼儿园教师,该刑拘的刑拘,该行拘的行拘,态度并不暧昧。

但如果看过案件的视频,恐怕又是另一种滋味涌上心头。在长达15天的监控视频中,包括园长、教师及厨师在内的10名工作人员,均参与了对多名幼儿的虐待,手段包括扇耳光、推头撞墙、强迫进食、棍扎、尺打等。既然有这么多人参与了对孩子的虐待,为什么受到法律惩处的只有4人呢?

根据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看护的人,情节恶劣,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从本案情节看,虐待行为导致被看护人“精神失常”,是有关部门追究刑责的重要原因。但还需要追问的是,造成这种严重后果,难道就只是一个涉事教师的责任吗?对于其他“帮凶”或者是“主凶”,如果触碰了红线,也应该追究刑责,决不能高举轻放。

至于虐童者究竟构成虐待被看护人员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两者区别不小。前者最高判3年,后者的刑期可能会更长。学界和业务通常认为,在经常性的虐待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严重暴力,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综合看来,这次有关部门的罪名认定,并无不妥之处。

很多网友呼吁,严肃追究幼儿园的集体刑事责任,恐怕法律难度还比较大。尽管这起案件中,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几乎全部沦陷,包括园长在内的多人参与虐待行为,但还难以断定这是一起集体的“疯狂行为”。这些工作人员的犯罪目的是什么,如何形成的共同犯意,园方领导又是如何明令、暗示、纵容虐待等,恐怕难以用证据证实。从刑法上看,虐待被看护人罪也并非一个集体罪名,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

不过,追究幼儿园的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倒是天经地义,合情合理。但比起民事赔偿,家属更希望所有参与虐童的人都得到严惩。这种心情很容易理解。出于对幼儿园的完全放心,家长把孩子托付出去,结果却是“被辜负”,让最亲爱、最柔弱的家人受到虐待。试问,哪个家长能忍受这种毫无底线的侵害行为?谁不希望对方受到最严厉的惩罚?

同样参与了虐童,为何有的教师被追究刑责,有的不用,有的甚至都不用接受行政处罚,需要法院和相关部门给出清晰的解答。

类似“幼儿园15天虐童上千次”案,并非个例,过往也有不少虐童教师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案例说明,潘多拉之盒尚未关闭,孩子并不安全。这也再次让人反思:为何这些内心扭曲的人会混进幼师队伍?

每次遇到这样令人痛心的虐童案件,公众都希望司法部门编织一张更精细的法网,严惩施暴者不留死角,用法律的威力震慑违法之辈,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又或者寄希望主管部门加强监管,通过实地巡查、检查幼儿园监控等,让施暴者不敢动手。

但无论是事后严惩,还是日常监管,预防力度是有限的,更长远的解决之道,还是要培养优质的幼师队伍,通过适当提升待遇和准入门槛,吸引真正懂学前教育、喜欢跟孩子相处的人加入幼师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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