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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男生杀害女同学被判无期后,被害人家属申请抗诉被驳回

   日期:2025-12-12 16:30:41     来源:澎湃新闻    浏览:0    评论:0    

深圳中院于11月28日对一名初三女孩被同班同学杀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钟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被害人的父母向深圳市检察院申请抗诉。

12月12月,澎湃新闻从被害人家属处获悉,针对他们的抗诉申请,12月8日,深圳市检察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庭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另据被害人家属介绍,一审宣判后,钟某某没有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深圳市检察院作出的《不抗诉理由说明书》显示,深圳市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的主要理由有三点:

其一,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已调取包括物证,言词证据,现场监控录像,手机数据等证据,且经法庭查证属实,判决依据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其二,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经法庭审理,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其三,在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无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经查,被告人钟某某故意杀人案的整个诉讼程序,即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均合法,有效。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今年4月8日下午,深圳市龙华区初三学生优优(化名,指潘某某)放学后在自家楼栋门口,被同住一小区的同班男同学钟某某持刀杀害。

据相关裁判文书显示,钟某某(2010年4月出生)与被害人优优(化名)(2010年5月出生)均为深圳某学校初三在读学生,且与陈某某同住一个小区,自初一开始,三人由陈某某父亲与优优父亲轮流接送上下学。

10月15日,此案一审在深圳中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通过庭审,曾女士了解到钟某某更多的作案细节。据曾女士透露,作案前,钟某某曾尝试购买无色无味的毒药,因商家要求提供相关证件,故钟某某没有购买成功。钟某某还检索了未成年人杀人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得知未成年人杀人不用死刑。之后,钟某某删除了这些检索记录。案发后,警方通过技术手段恢复了这些检索记录。此外,作案前一天,钟某某还进行了踩点。

曾女士介绍,至于作案动机,钟某某称,他认为家里脏乱差,优优的成绩好,优优看不起他,并嫌弃其奶奶。对于该说法,曾女士并不认同,称他们没去过钟某某家,平时和钟某某及其家人都接触不多。

11月28日,深圳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钟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某(时年14岁)与被害人潘某某(殁年14岁)是同学。钟某某因无端猜疑对潘某某心生不满,并购买折叠刀伺机作案。2025年4月8日19时许,潘某某行至自家楼下准备上楼时,钟某某持刀对潘某某身体多处捅刺,致其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钟某某预谋行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深,应当依法予以惩处。钟某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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