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
关于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平原示范区社会事务局、高新区组织和人事局、经开区组织和人事局: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5〕25号)文件通知,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新乡市区为一类行政区域,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3元;其他县(市)为二类行政区域,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1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1.1元。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含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或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请各县(市)、区按照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抓好落实。
1.畅通举报投诉电话。公示本地区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电话,及时受理处置不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投诉举报;
2.全面排查本地企业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对不落实调整后最低工资的按照相关法规严格查处。
洛阳
近日,洛阳市人社局发布通知,洛阳市已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关部门开通维权渠道,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本次调整后,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档。洛阳市区、新安县、栾川县月最低工资标准2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3元;伊川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21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1.1元。
洛阳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加班工资等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相关规定,12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内向其支付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以下内容:
加班加点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不遵照执行,劳动者可投诉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洛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本月起,洛阳市各级人社部门将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开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完善执法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不断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若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人社部门将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投诉电话如下(下滑看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