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  ????  content=  校长  时期  日方  裂缝  创新  药厂  小品 

南阳两地发布关于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日期:2025-12-21 10:30:37     来源:大象新闻    浏览:0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卧龙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卧龙区行政管理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仍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行为,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拒不停止销售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应急、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管、住建、城管、教育、民政、消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

五、各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平台,在元旦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持续开展烟花爆竹禁止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的公益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镇(街道办)、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止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做到不储存、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劝阻非法销售、燃放、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等行为,并可向公安或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卧龙区公安分局:110

卧龙区应急管理局:63538109 、63538858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宛城区行政管理区域内全城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仍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行为,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拒不停止销售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应急、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管、住建、城管、教育、民政、消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

五、各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平台,在元旦、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持续开展烟花爆竹禁止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的公益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止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做到不储存、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劝阻非法销售、燃放、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等行为,并可向公安或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110

宛城区应急管理局:60123119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0日

内容由网友发布或转自其他网站,如有侵权及其他问题,请发送邮件至jiyuwang@qq.com,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
 
打赏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