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燃气整合,尤其是在“一城一企”模式下,强制拆除整合中小型民营燃气公司,实属严重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城管局+被整合单位连带担责,城管局是第一责任主体。核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7条;《行政强制法》第44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1条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城管局必担责
1,城管局无直接强拆除合法燃气企业的职权,未走法院裁定程序就强拆,是100%的违法行政。
2,责任性质:行政赔偿责任,赔直接损失(设备、经营损失)+ 合法财产损失等。
3,依据:城管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致损,按《国家赔偿法》由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被整合单位连带担责任
1,整合单位属于非行政机关参与行政强拆,与城管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关键:只要是配合参与城管局强拆(不是独立民事侵权),即推定为共同侵权。
3,依据:参与违法强拆的非行政主体,需和行政机关承担连带担责(最高法判例通说)。
三、河南本地关键提醒
1,城管强拆合法燃气公司的设施,必须先经法院裁定,没裁定直接拆除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参考河南高院意见)。
2,燃气整合不能作为强拆理由,合法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整合不等于可强拆。
四、维权分2步走
第一步:6个月内状告城管局(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强拆的违法行为。
第二步:诉讼中一并追加被整合单位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主张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维权途径与证据保留
被强制拆除的燃气企业,应立即收集证据(如现场影像、拆除通知、财产清单),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或通过行政诉讼追究责任。若强拆涉嫌犯罪(如故意毁坏财物),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总之,责任认定需结合强拆主体、程序合法性及具体损失综合判断,核心是保障合法企业的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同时,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正义必将战胜邪恶,合法决不向非法让步!(稿件来源:昌达液化气公司微信公众号)
编辑/赵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