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拢国家工作人员、非法采矿、组织卖淫......安徽宣城一黑恶组织横行近20年终覆灭,首犯获刑25年。
12月24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姚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入选。
案情介绍,被告人陶某彬,男,55岁,安徽省宣城龙彬拆迁有限公司等企业实际控制人。曾因寻衅滋事、赌博被行政处罚,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处罚。被告人胡某国,男,46岁,无固定职业。曾因寻衅滋事、赌博被行政处罚,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处罚。
20世纪90年代,陶某彬多次殴打砍伤他人,在安徽省宣城市孙埠镇闯下能打能斗的名声。2002年至2003年,为壮大势力,陶某彬、胡某国等人以血亲、宗亲、同乡关系为纽带,陆续吸纳王某、徐某、龙某林、陆某子等人为组织成员,在宣城市区逞强斗狠,在公开场合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积累恶名。
2003年9月25日晚上,陶某彬指使王某纠集多人砍伤在宣城市区混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李某宝,确立了陶某彬等人在宣城市区的势力和地位。此后,通过网罗成员,该组织逐步发展壮大,形成了以陶某彬、胡某国为组织者、领导者,王某、徐某、龙某林等人为骨干成员,李某、孙某骏、郑某敏等人为积极参加者,陈某义等人为一般参加者共计32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为强化管理,维护组织利益,逐渐形成“听老大话,打架要上,为老大顶罪,不准在自己赌场赌博”等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该组织通过暴力活动积累的影响力,在宣城市宣州区各地组织赌博、开设赌场,后利用上述活动获取的资金实施组织卖淫、非法采矿、高利放贷、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积累雄厚的经济实力。
上述经济收益部分用于陶某彬、胡某国等人购置房产、车辆,安排成员挥霍消费,发展笼络组织成员,增强组织吸引力;部分用于购买枪支等作案工具,包庇、窝藏组织成员,支持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部分用于投资经营工程和高利放贷;部分用于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
该组织为维护强势地位,追逐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组织存续近20年间先后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10起、故意伤害2起、聚众斗殴2起、敲诈勒索1起、开设赌场22起、强迫交易3起、串通投标3起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60余起,造成22名群众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重伤2人、轻伤10人。
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拉拢、腐蚀多名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称霸一方。组织成员在公开场合持刀追砍他人,造成群众心理恐惧,安全感下降,被害人遭受侵害后不敢报案、不敢作证;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揽拆迁工程,采取串标或逼迫其他公司退标的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非法获取工程项目,干扰破坏正常生产经营,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长期组织卖淫、开设赌场,严重败坏当地社会风气;长期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大肆非法采砂数百万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重大损失,在宣城市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案由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旌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2022年11月8日,根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案移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2月23日向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8月29日,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16个罪名判处陶某彬、胡某国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对其余被告人以其参与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相应的附加刑。
宣判后,陶某彬、胡某国等部分被告人上诉。2023年11月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办理中,统筹推进“破网打伞”,其中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胡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唐某生等其他5人因徇私枉法罪或滥用职权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罚。
最高检介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大,在处罚时总体上要体现“严”的要求,但也要根据案件中行为人犯罪性质、情节和地位作用、认罪认罚情况等,区别对待,体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精神。对于陶某彬、胡某国等主观恶性深、罪行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组织者、领导者,从严把握量刑,依法对二人提出判处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量刑建议。对于骨干成员余某强、刘某、龙某林、周某等人,在整体从严把握量刑建议的同时,对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依法从宽。对于只是一般参加者,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存在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提出缓刑量刑建议。
本案中,刑事检察与检察侦查协作配合,扫黑除恶与“破网打伞”同步推进。在陶某彬等人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推动审查起诉与检察侦查双向发力,一体推进扫黑除恶与破网打伞。在审查黑恶案件中深挖“保护伞”。采取办理新案研判旧案的方式,进行人案关联对比,先后挖掘、梳理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等犯罪线索22条。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统筹协调三级院检察侦查部门,成立专案组,集中核查侦办,立案查处充当“保护伞”“关系网”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7人,其中5人涉嫌徇私枉法罪,2人涉嫌滥用职权罪。
最高检表示,鉴于存续时间较长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不同阶段会呈现出不同特点,骨干成员也会存在新旧变换的情况,在判断组织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时,并不要求骨干成员全部或者大部分保持不变。对人员更迭不影响该组织的结构稳定性和组织运转有效性的,不影响“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认定。在判断组织成员是否脱离组织时,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持续愿意接受组织的管理和领导,客观上是否参与组织意志之内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否与组织持续保持时空上的密切联系、是否接受组织的豢养等方面综合判断。对组织成员脱离组织后与其他组织成员基于亲友等特殊关系存在偶然、个别、与违法犯罪活动无关的日常生活联系的,不影响脱离组织的认定。
最高检指出,涉黑涉恶犯罪属于严重刑事犯罪,在坚持总体依法从严惩治的同时,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区别对待。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和一般参加者,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