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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律师简介宣传爱人是“市局经侦办案警官”?本人回应称被曲解原意,法律人士解析

   日期:2025-12-29 17:30:50     来源:潇湘晨报    浏览:0    评论:0    

12月28日,天津一名刑辩何姓律师的社交平台账号在介绍中称自己是“警嫂”,“爱人是市局经侦办案警官”,引发关注。有网友发帖质疑,此举是否符合职业规范。

28日下午,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该何姓律师已经清空账号发布视频,简介中亦删除相关内容。

记者就此事致电其所在律所,工作人员确认何姓律师确实已有8年执业经验,至于相关宣传内容,工作人员表示需询问其本人。

记者随后联系上该何姓律师。她称看到网上“实力坑夫”、“勾兑”等之类的说法很崩溃,自己完全没有此类想法。其常年做经济类刑案,原意是想着一线办案人员更专业,更接触实践,写这一句话是想说明自己能够给当事人提供更专业、更落地的解答。“但凡一个成年人,会去写我是公开和公检法勾兑吗?而且我觉得我作为一个律师,最起码这种法律底线还是有的。”

该何姓律师称,自己刚开始做这个账号没多久,才发了30多条视频,是找别人运营的。当时运营人员提出在宣传中点出其爱人身份,自己也担心过是否合规的问题,后面还是加上去了。开账号迄今为止,视频浏览量不大,自己也没有从线上接到过单,都还是来自线下的委托。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从宣传内容来看,该律师的宣传行为严重违反律师行业执业规范,不仅违背职业伦理,还可能面临行业纪律处分。

宣传中强调“爱人系市局经侦办案警官”,属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三)项明确禁止的 “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行为。这种表述会误导公众认为,该律师可借助亲属的警察身份干预案件办理,本质是利用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为自身招揽业务,严重破坏了律师执业的公平性与司法公信力。

宣传中提及的“在不利情况下争取到不起诉”等案例,若未如实、客观披露,可能构成“虚假、误导性或夸大性宣传”(《业务推广行为规则》第十条第(一)项)。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律师协会可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潇湘晨报记者 吴陈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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