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湖南张家界一小学家长在“护学岗”执勤时突然晕倒,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据报道,这位家长今年45岁,是两个未成年孩子的父亲。当日,他正在给小学三年级的小儿子所在学校执勤。他的离去,对于这个家庭来说,无异于“天塌了”。
然而,令人感到寒心的是,有记者在向张家界永定区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了解相关情况时,得到连续四句“不知道不清楚”的冷漠回应。
2015年公安部和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中明确提出,要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及校门口开展护校工作。之后,家长“护学岗”,成为全国多地中小学、幼儿园在上下学时的“标配”。但该制度实施以来,支持和反对声音一直不断。没有人否认孩子上下学安全的重要性,但家长是否自愿,一直是争议焦点。
在永定区教育局的通报中,我注意到,官方用了一个词为身亡家长参与的“护学岗”进行了定性,那就是“志愿执勤”。
“志愿”等同于“自愿”。在法律意义上,该家长的执勤行为是一种对学校的“无偿帮工”行为,如果学校在其突发疾病时进行了及时送医等,那么学校需要承担的责任很小。但家长受到的损失是大大的。因为他死在了一个“岗位”,但又不是自己本分内的工作岗位,他是给学校“帮工”,他与学校之间没有劳动或雇佣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他不属于工伤,不能得到任何工亡补偿。
当然,官方通报的“志愿执勤”到底是否为“志愿”,尚待家属认可。公开报道中,家长“被自愿”护学的现象比比皆是。学校通过家委会强制摊派、按学号排班、微信群公开督促等,让家长不得不“自愿”。有的还要求必须是孩子父母亲自到场,或暗示家长不参加会对孩子有影响,家长们迫于压力,纷纷戴上“志愿”的袖章,不敢不“自愿”。因此,在这种“隐性强制”情况下的“自愿”帮工,学校作为受益方,在情理上难逃其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就算身亡家长是完全自愿执勤,其疾病也系自身原因与护学岗无关,但对于一位家长在执行这种公益性活动中死亡,作为学校上级的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竟然以“不知道不清楚”来回应媒体,非常不应该。
对于一条生命的逝去、对辖区两位未成年孩子失去父亲、对一个家庭失去顶梁柱,其应有的态度和温情在哪里?
“不知道不清楚”,不能逃避监管责任的缺位,不能抹去行政不作为的质疑。因为,不管哪种情况,“护学岗”都是学校组织、教育部门倡导的活动,学校对于参与的家长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1198条》)和“组织管理责任”。
我们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发生。“护学岗”这项制度应该重新审视,家长必须是在完全自愿且有能力的情况下参与这项活动,没有任何强迫,也不用担心不参加孩子会被区别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