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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出所警长因徇私枉法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获刑 申请减刑后检察机关这样做

   日期:2026-01-01 12:01:42     来源:红星新闻    浏览:0    评论:0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刑罚执行监督为主题发布第六十批指导性案例,其中“陈某减刑监督案”值得关注。

据介绍,罪犯陈某,男,1980年出生,原系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分局某派出所三级警长。

2019年6月4日,陈某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被广元市利州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决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9月21日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以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陈某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量刑适当,于2020年12月1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月27日陈某被交付四川省金堂监狱执行刑罚。

在徇私枉法罪判决宣告前,陈某因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于2020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罚执行期间,陈某于2022年12月30日被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徇私枉法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7年6月3日止(判决前先行羁押时间折抵刑期)。

2023年10月11日,四川省金堂监狱以陈某执行刑期二年以上,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并抄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是,对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因漏罪或者入监前未结案件被数罪并罚的,如何计算减刑起始时间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司法机关对陈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在原判决宣告前就已经掌握,但因需要等待关联案件审判结果而没有并案处理。刑罚执行期间,检察机关对该罪起诉,法院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数罪并罚。这种情形下,减刑起始时间应当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计算还是自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因缺乏明确规定,不同监狱在提请减刑时存在认识分歧。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罪犯服刑期间因入监前未结案件被数罪并罚,入监后没有阻碍诉讼的情形,不影响对罪犯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的评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陈某因犯徇私枉法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陈某自原判决交付执行之日起已执行二年以上,符合减刑条件。2024年1月29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同意对罪犯陈某减刑的检察意见。

2024年4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陈某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7年1月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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