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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亡案肇事司机被判死缓,受害者家属将申请抗诉

   日期:2026-01-09 11:30:37     来源:澎湃新闻    浏览:0    评论:0    

2026年1月9日上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9日上午,案件宣判后,被害人家属表示,接下来将申请抗诉。

2024年10月2日18时42分许,廖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行驶至景德镇市昌江大道时,撞倒正在过马路的三名行人,造成三人死亡。其中,包括一名11个月大的婴儿。

稍早前,被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兰和称,此前审理的焦点在于廖某某应当是涉嫌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二者的区别是,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驾车等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兰和认为,廖某某在景德镇闹市区超速驾驶行为本身,客观上就是对不特定人群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主观上廖某某对其行为本身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显然是明知的,具有明显的追求或者放任严重后果发生的直接或间接故意。受害者家属希望,被告人能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2024年10月11日,景德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的《警情通报》显示,2024年10月2日18时42分许,廖某某(男,20岁)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行驶至昌江大道莱顿风情小区门口路段时,撞倒正在过马路的三名行人,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警情通报》还载明,经勘察、检验鉴定,廖某某排除酒驾毒驾嫌疑,负事故全部责任。10月3日,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据起诉书相关描述,2024年10月2日夜间,被告人廖某宇驾驶车辆沿景德镇市昌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梨树园红绿灯路口,在等待红绿灯时,他与同车朋友孙某发生口角,导致心情愤懑,情绪不佳。在18时42分许绿灯亮起后,被告人廖某宇随即猛踩油门加速(加速踏板位置百分比达100%),连续加速14秒后,车辆速度飙升至约129公里/小时(该路段限速40公里/小时)。在此过程中,孙某因车速太快感到害怕,赶紧劝说其开慢点,廖某宇仍不听劝说,继续加速(加速踏板位置百分比由100%短暂降低到89.2%后又增加至100%)。

公开报道显示,廖某宇驾驶车辆严重超速行驶至昌江大道梨树园红绿灯东侧停止线由东向西371米处,遇到由北向南过马路的被害人胡某、王某和11个月大的胡某某。由于车速过快,廖某宇已经无法驾驶车辆进行有效避让,导致车辆与三人发生碰撞,造成未满周岁的胡某某当场死亡,王某经120到达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6年1月9日上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并发布,解释为何廖某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为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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