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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卖淫场所放置偷拍设备,制作淫秽视频9000多部贩卖,一审获刑10年半

   日期:2026-01-15 23:01:45     来源:红星新闻    浏览:0    评论:0    

2020年至2023年间,男子欧某以牟利为目的,将微型摄像头、手机等偷拍设备,放置在多处卖淫场所进行偷拍后,制作淫秽视频9000余部。其中,有3000多部是具有研究生学历、武汉某规划研究院职工叶某帮忙剪辑的。欧某、叶某二人分别获利5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一审法院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认定,欧某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叶某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6个月。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一审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欧某以牟利为目的,将微型摄像头、手机等偷拍工具,放置在某省某市多处卖淫场所进行偷拍后,制作淫秽视频9000余部。其中,被告人叶某帮助欧某剪辑上述偷拍的淫秽视频3000余部。

欧某将上述制作完成的淫秽视频以每100部人民币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进行贩卖,共获利58647元。叶某采取上述手段,贩卖淫秽视频共获利54136元。

此外,判决书显示,叶某是武汉某规划研究院职工,具有研究生学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某、叶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欧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欧某是初犯,法律意识不强,主观恶性不大。第二,现行的处罚标准是20年前的标准,不适配现在的环境。欧某退赃5万元,也在极力挽回弥补,消除社会危害性。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某当庭自愿认罪,但认为量刑偏重。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叶某帮欧某剪辑3000余部的证据不足,只有欧某及叶某的供述。第二,认定叶某销售淫秽物品数量证据不足,实际低于该数量。第三,获利54136元不准确,实际获利要扣除成本。第四,叶某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第五,量刑时除了适用最高院〔2017〕法释19号,还应考虑目前科技飞速发展的现实情况,对叶某等人从轻、减轻处罚。叶某在本案中是帮助犯,只传播几个人且未牟利,贩卖对象不涉及未成年人,建议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某、叶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经查,相关数据与提取的多份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对账表一致,被告人叶某对于参与剪辑的行为、剪辑的数量、目的、动机等都进行了详细供述,且有证人证言和被告人欧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制作、贩卖淫秽物品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其产生的全部收益均为违法所得,不扣除犯罪成本。故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被告人欧某、叶某制作、贩卖的淫秽视频数量均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被告人叶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欧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欧某、叶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均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认定,欧某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叶某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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