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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一男子擅自脱岗,被单位解聘

   日期:2026-01-22 10:02:02     来源:环球网    浏览:0    评论:0    

卧龙区英庄镇卫生院

关于对郭文明解除聘用关系的公告

郭文明(男):

你数年未告知我院擅自脱岗,其间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你的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九条之规定: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根据上述规定,我院在你脱岗期间多次联系你本人,你拒绝回院上班,已构成旷工行为。我院决定对你予以解除聘用关系,同时终止人事关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满即视为送达。如你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卧龙区英庄镇卫生院

2026年1月21日

相关知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52号)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来源/南都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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