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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一年班,却因快退休被“默认”不拿年终奖?

   日期:2026-01-22 10:30:45     来源:光明网    浏览:0    评论:0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因员工即将退休而未向其发送考核邮件,并拒不发放年终奖,法院判决公司参照上一年度年终奖数额支付相应奖金。 该案中,员工老吴于2019年入职该互联网科技公司,因市场工作经验丰富,被聘任为市场总监,每月基本工资为税前4万元。2021年年初,公司曾向包括老吴在内的全体员工发送2020年考核通知,并在邮件中称“已提出离职的员工不参与考核;奖金发放前提出离职的员工不参与奖金分配”。 2022年1月14日,因临近退休,老吴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并明确最后工作日为1月24日(退休日)。1月25日,公司向老吴出具离职证明。离职时,老吴被告知因申请离职,其未被纳入2021年度考核范围,公司已在2021年年底向除老吴以外的其他员工发送考核通知。老吴认为自己完成了2021年度全年工作任务,应当予以考核并发放年终奖,遂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老吴离职时已经完成2021年度全年工作任务,公司以默示方式将其排除出考核范围缺乏合理性。因公司未举证证明老吴不符合绩效考核奖金发放条件,且拒不提供其他员工考核及发放年终奖情况,法院参照公司向老吴发放2020年年终奖金额,判决公司支付2021年绩效考核奖金4万元。 就公司在邮件中提出的“已提出离职的员工不参与考核;在奖金发放前提出离职的员工不参与奖金分配”的规定,法院同时指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司既未就上述绩效奖金发放事宜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约定,也未通过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予以规定,对劳动者缺乏约束力。 (工人日报)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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