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4日23时许,关林派出所在夜间巡逻工作时,发现一名女性疑似存在站街招嫖的违法行为,在确认其违法行为后,民警立即出击,现场将其抓获。经询问,该女子对其拉客招嫖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关林派出所已依法对该女子作出行政处罚。

1月16日,关林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孙某涉嫌嫖娼,民警果断出击,在某酒店内将孙某抓获,随即民警对其进行突击询问,在事实证据面前,孙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该孙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以案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