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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拔管拿不到百万赔偿?工亡认定48小时之争难解

   日期:2026-01-29 16:02:21     来源:狐度    浏览:0    评论:0    

文丨布丁

又一起抢救超过48小时不被认定工亡事件。

据中国新闻周刊,2024年11月1日8点半,东莞麻涌镇豪丰工业园大门口的岗亭里,51岁保安蒋本武突然昏倒。工友拨打120送医抢救后,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蒋本武被转至东莞市人民医院。当天晚上10点左右,主治医生明确告知家属,“脑干损伤不可逆,治疗已经没有意义”。

但家属不愿放弃治疗,医院继续插管和呼吸机辅助治疗。在ICU治疗12天后,家属最终决定放弃,租用救护车将蒋本武带回老家。当地卫生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蒋本武死于“脑出血并发脑疝”,死亡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10点18分。

事发后,蒋本武所在的公司向东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以蒋本武“非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突发疾病”为由,拒绝了工伤认定。蒋本武儿子随后委托律师,将东莞市人社局告上法庭。去年10月,该案已开庭,目前尚未宣判。

根据公司证言,事发当天蒋本武系正常值班,“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这一条件没有异议。所以,关键争议仍是“脑死亡是否等同于死亡”,以及“48小时工亡条款是否适用”的问题。

家属认为,医生在蒋本武被送医一天内就告知其已脑死亡,在他们要求下,医院才继续进行插管和呼吸机辅助治疗,符合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常理。面对网友“固执,不听医生劝告”的评论,蒋本武的儿子曾回复说,担心放弃治疗,会让人觉得他是想拿工亡赔偿。

东莞人社局则表示,家属主张的“脑死亡”无法律依据,且《民法典》第十五条明确,“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蒋本武的死亡证明明确为11月14日,远超48小时。

在我国,法律层面的确未将脑死亡纳入死亡标准认定范围,仍以心脏停止跳动作为死亡判断标准。但在医学上,死亡认定主要包括两种路径,即以心跳和呼吸停止作为判断依据的心肺死亡标准,以及脑死亡标准。在器官捐献领域,不少案例是以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的。

为此,不少人建议将脑死亡作为工伤认定时的死亡标准,以减少此类纷争。在过去几年的司法实践中,也有过脑死亡被认定为工亡的案例。

2021年7月,河南新乡遭遇特大暴雨,某单位职工杨某响应号召参加抗洪抢险,连续工作了十几个小时,准备回办公室休息时摔倒,被同事发现送医抢救,5天后被宣告死亡。事发后,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被人社局驳回,家属随后提起诉讼。

此后,该案一审判决应认定为工伤;人社局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改判。家属申请再审,河南高院作出了与二审相同的判决。家属不服,向新乡市检察院申请撤销法院判决。在检察院建议下,二审法院再审,最终判决人社局认定错误,杨某应被认定为工伤。

该案最后能改判的关键原因,是检察官找了当时参与抢救的医生,查证抢救时的细节,又找来5名资深医学专家会诊,最终得出杨某在送医后48小时内已处于脑死亡状态的结论。

虽说家属最终维权成功,但为此花了两年多时间,打了三次官司,申请了一次检察院介入,申请工伤之艰难可见一斑。

具体到蒋本武案例中,尽管医院并未出具正式的脑死亡证明,但家属有医生告知其已脑死亡的录音,以及医院事后补充出具的情况说明。蒋本武家属的代理律师表示,这两份证据能证明蒋本武在抢救48小时内已处于无法挽回的濒死状态,仅靠呼吸机维持生命指标。

不过,这些证据能否被法院接受,还得看接下来的审判。但从上面新乡的案子可以看到,法律对于判定脑死亡有非常严格的程序、非常苛刻的条件。尽管检察机关掌握了充分的病例资料、医生证言等证据,但还需要一个认定条件,即确认试验——在特定时间点进行脑电图、经颅多普勒超声等检查。然而,抢救中,医生未必会严格按照“脑死亡判定标准”走全套流程并详细记录。此案中,因为杨某的尸体早已火化,无法再确认,检察院才找多学科专家会诊,来弥补这一程序的缺失。

这也能理解,为何一些案子,从常识上认定“视同工伤”不难,法院判定却如此艰难。它需要司法人员跳出“机械认定”的舒适区,严格核查事实,研究复杂病例,作出实质性的判断;面对人社局的不同意见,和上级法院可能改判的风险,办案法官要能顶住压力。

在现代医学条件下,48小时条款已明显落后于医学进步,且非常不人性化。对医生来说,如果不是万不得已,一般不会因为时间限制就放弃全力治疗;家属更是如此,能抢救一天是一天,万一还有希望呢?然而,只要脑死亡一天没有入法,照搬法条仍是法院风险最低、成本最小的操作方式,类似争议事件可能还会频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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