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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男子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等21.9万余元,此前女方流产两次,法院:返还3万余元

   日期:2026-01-29 18:02:18     来源:极目新闻    浏览:0    评论:0    

极目新闻记者 李迎

男子与女友同居19个月后分手,期间女友流产两次并切除一侧输卵管,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三金、恋爱期间转账费用共219400元。1月29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决女方部分返还男方彩礼和三金费用合计30584元。

法院查明,原告臧某武(男)与被告邵某清于2022年8月1日认识,于同年8月中旬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于2023年5月1日在老家举行婚礼,于2024年3月分手。原告臧某武主张分手原因是被告长期家暴、索要钱财并提供原告与被告父亲的录音予以证明,被告邵某清主张分手的原因是其流产后切除输卵管,原告因被告无法生育,导致分手。共同生活期间,臧某武给被告彩礼66000元、转账82150元、购买三金首饰、并过户给被告价值15000元车辆一辆。双方因彩礼退还问题发生纠纷,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并举办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因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故臧某武要求邵某清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邵某清于2023年2月流产后,未按照医嘱要求,双方再次妊娠,导致其再次流产并切除输卵管,对被告身体损害极大,原被告双方均未遵守医嘱。综合考虑被告与原告同居生活19个月、彩礼金额,被告怀孕两次、流产两次,被告因流产切除右输卵管,以及被告已经返还原告车辆,在被告需全额返还原告戒指、手镯价款的实际情况下,应当减少被告返还彩礼66000元的比例,综上,法院确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6000元的比例为20%,即被告邵某清返还给原告臧某武彩礼款13200元。 另外,原告为被告购买的戒指、手镯,被告不能返还,故被告邵某清应将相应价款返还给臧某武,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戒指、手镯价款17384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价款,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邵某清返还给原告臧某武彩礼款13200元,返还给戒指、手镯价款173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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