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以家中有事为由向单位请假,在办事结束后饮酒,之后李某被发现在路边死亡。李某家属随后以单位未督促其按时回岗工作、怠于管理等原因将李某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红星新闻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单位不存在过错,驳回了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显示,李某家人称,李某在鞍山的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上夜班岗,去年2月一天晚上6点半,李某在到岗后称家中有事向班长请假,随后班长准假,李某离开岗位外出。次日凌晨5点,李某被发现在路边死亡。后经机构鉴定,李某系因酒精中毒失温身亡。
李某家属认为,从李某离开岗位3小时后起到被发现,在长达8个多小时的时间里,被告单位无人员打电话给李某或者其家人询问请假超时未返岗的情况,亦未督促按时回岗工作,怠于管理,间接地导致李某死亡,对李某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李某家属遂提出索赔要求。
被告单位方辩称,事发时李某到岗后以家中有事为由向班长请假,事假起止时间为当天18时20分至第二天7时30分,李某在获准后自行离开工作单位。单位方面对李某履行请假手续后的活动无权进行干涉,李某不存在超时未返岗的情形,单位方也不存在要求其返岗或督促其按时回岗工作的可能。该单位还辩称,李某在请假离岗后的行为属个人行为,在此期间的饮酒等个人活动均超出单位方可预见及管控范围,单位亦对此无管理义务。
一审法院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因酒精中毒失温身亡,某单位对此不存在过错,李某家属主张某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该院遂驳回了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