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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晨到底算不算肇事逃逸?

   日期:2026-01-31 11:02:04     来源:新京报    浏览:0    评论:0    

1月30日,浙江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就演员金晨涉嫌交通肇事顶包一事发布警情通报称,金晨驾车为避让路上窜行犬只发生单车事故,车内3人轻微受伤。金晨因脸部受伤打车离开,前往医院治疗,留下徐某青留在现场报警处置。徐某青在交警调查中时谎称自己系驾驶员。同时,经警方调查,徐某青事后未向保险公司实际理赔,不存在骗保事实。(

随后,金晨在微博发文道歉,解释了事故经过并晒出自己当时受伤的照片。(

在该事件中,金晨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她和徐某青之间的行为如何界定?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表示:“首先明确一个核心结论:结合警方现有通报,金晨与助理徐某青均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助理的行为已触及行政违法。

周兆成表示,通报里提到助理徐某青谎称自己是驾驶员,这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本案属于交通事故的行政调查,包庇罪的前提是被包庇者构成犯罪,金晨的驾车行为只是普通交通违法,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再加上通报明确无骗保事实,也就彻底排除了刑事犯罪的可能,但助理的虚假陈述,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那么金晨受伤去医院到底算不算逃逸?周兆成则认为:“不算,因为逃逸的核心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跑’,她是真受伤去就医,还安排了助理留在现场报警,这是合法的。但如果后续发现她借就医之名逃避责任,或者默许顶包,那性质就变了。”

周兆成强调,妨害作证罪的成立,需要主动指使他人作伪证。“目前通报中无任何金晨指使顶包的证据,所以她不构成刑事犯罪,仅存在行政违法的风险。”他说。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强调,如果当事人在事后已经明确知晓,公安交警部门登记、采信的事故驾驶人信息与客观事实存在不一致,且该不一致足以影响事故责任认定、违法行为评价或后续行政管理秩序,而当事人仍长期未予说明或更正的,其行为性质将不再仅限于“消极不作为”。在特定情形下,这种放任错误行政记录持续存在的行为,可能被评价为对交通管理秩序的不当干扰,进而产生相应的行政法律风险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同样表示,如果后续调查证实金晨存在指使顶包的行为,还将与助理一同承担共同违法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付建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其助理若仅构成行政违法,一般六个月后不再行政处罚。

来源 中国青年报综合自封面新闻、现代快报、扬子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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