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准确理解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月27日起,将以问答形式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点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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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村民委员会成员如何产生?任期是多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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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人享有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前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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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选民名单何时公布?对名单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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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如何产生?有哪些资格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者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提名推荐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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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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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时应如何补选?补选成员的任期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