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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设备科原科长退休后被查:有人送40万元现金和22瓶茅台,受贿517万元被判十年

   日期:2026-02-04 17:31:34     来源:新黄河    浏览:0    评论:0    

严某在担任某医院设备科科长期间,为供应商在医疗器械设备、医用耗材销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十六人财物折合共计517万余元其中,有人先后10次送严某现金110万元,还有人先后送严某现金40万元和22瓶贵州茅台酒……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公布严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严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判决书显示,严某,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某人民医院设备科原科长(已退休),因涉嫌受贿罪,于2025年3月24日被雷山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雷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5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5年3月,被告人严某利用担任某医院设备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供应商在医疗器械设备、医用耗材销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付某、晁某等十六人财物折合共计517.0452万元。另查明,案发后,严某主动上缴了受贿违法所得517.0452万元。又查明,严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还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某医院设备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和财物,数额达517.0452万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严某的罪名成立。严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且退缴了全部受贿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得当。严某的指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严某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受贿所得517.045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严某受贿所得人民币517.0452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已全额退缴)。

源:红星新闻

编辑:韩明霞 校对:刘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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