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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难分“丈夫”百万遗产,见证法律并非万能

   日期:2026-02-10 09:31:14     来源:狐度    浏览:0    评论:0    

文| 张彦宗

山西朔州张晓2023年经老家媒人介绍,与同乡男子余涛认识,次年两人情投意合决定同居,也在太原买了婚房。2024年10月订婚,2025年5月7日举办婚宴,结婚41天后,余涛遇车祸身亡,留下各种赔偿及财产总额400多万,张晓的“噩梦”就此开始。

极目新闻2月8日报道,张晓已经就余涛遗产分割问题,和余家闹翻,还被余母告上法庭。朔城区法院支持张晓,认为余母要求她返还所谓彩礼“主体不适格”,去年11月驳回其请求。余母上诉到朔州中院,中院又支持余母,认为她为余涛唯一法定继承人。今年1月16日裁定,撤销朔城区法院裁定,指令其重审。

在很多人看来,张晓现在被逼到了一个难堪的境地:她仅仅因为没来得及领证,不仅有可能拿不到余涛的赔偿金,还被余家起诉返还余涛转给她的18.8万,以及同居期间余涛的花费——在余母眼里,这些钱属于张晓的不当得利。

舆论有两种尖锐对立的意见,一种认为张晓和余涛没领证,哪怕订婚了、办了婚礼,也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夫妻”,因此她无权继承余涛的遗产。至于说余家给不给分赔偿金,分多少,都是余家的情分,哪怕不给一分钱也不违法。另一种观点则是,张晓与余涛完成了完整的婚礼程序,只是因为将就余涛时间所以没来得及领证,张晓有权利主张继承权利,并分得部分遗产。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配偶均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其死亡配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对于登记结婚形成的婚姻关系,这个自然不用多说。但张晓和余涛没有登记,两个人属于同居关系,也就是说,张晓很难以配偶的身份,继承余涛的遗产。

对于未领结婚证的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花费怎么计算,彩礼是不是要返还,或者返多少,这个不难计算。同居伴侣是否有继承权,要看具体情况。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像张晓和余涛这样,已经有婚姻的所有传统标准,双方在生活上、经济上相互照顾,相互扶助,相互依赖且感情稳定,张晓在余涛失业后多有帮助安慰,帮助余家打理丧事——若以“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得适当遗产,并非没有法律空间。

当然,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分得的财产,和以“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的财产,数额上存在巨大差距。这也是很多网友替张晓打抱不平的地方,认为法律不能只看有没有证,而要做出实质性的判断。尤其现在很多年轻人不愿意被婚姻里的各项义务捆绑,不想结束关系时面临重重阻碍,选择“只同居不领证”,所以希望法律适应现代社会的多元关系,承认“事实婚姻”或“同居伴侣”的部分财产权利。

不过,也有人担心,若法律承认同居伴侣的财产继承权利,会不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比如一开始就抱着侵吞财产的目的组建关系,更加便利地转走去世伴侣的财产,甚至谋财害命?从这个角度看,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也是为了避免让“爱”变成“算计”的遮羞布。法律并非万能,要想通过几个法条的修改,确保各种复杂案件都轻松实现公平,有时候是一种奢望。

张晓的经历比较个例,如果余涛没有遭遇意外,小两口现在可能过得很幸福;如果早点登记结婚,法律认可她的继承权,她和余家可能就不会撕得这么难看。而对于旁观者的启示是,选择没有法律契约兜底的亲密关系,本身蕴藏着风险,不管你为对方付出多少,在法律眼里依然是“外人”,财产上没有优先分配权。这也可以说是自由和灵活的代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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