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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法院明确三大标准,不再唯户口

   日期:2026-02-13 01:30:07     来源:茂珧侃宠物    浏览:0    评论:0    

2025年5月1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实施,彻底颠覆了“户口在哪就是哪的人”的传统认知。 有人户口在村里却被集体除名,有人户口迁出十几年却被法院判决保留成员资格。

这场变革的核心在于,成员身份的认定不再只看户籍,而是聚焦于三条硬性标准:户籍在或曾经在集体、与集体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法律明确要求三者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一、户籍门槛:从“铁标准”到“弹性准入”

过去,户籍是成员认定的唯一硬指标,但新法第十一条将“曾经在”也纳入考量。 例如,大学生因求学迁出户口、军人因服役迁出户籍,仍可保留成员身份,前提是未在其他集体取得资格。 但有一条红线不可逾越:成为行政编或事业编公务员(聘任制除外)的,自动丧失成员身份。 这一规定被视为国家福利与集体福利的切割。

二、权利义务关系:筛掉“空挂户”的关键

仅户籍在册而从未履行集体义务的“空挂户”,在新法下无法获得身份认可。 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在多个方面:是否缴纳过集体提留款、是否参与公益事业、是否享有土地承包权或宅基地使用权。 例如,江苏常州一案例中,一名因婚姻迁入户口且离婚二十年的妇女,因长期在村内居住、取得宅基地证并参与集体分配,最终被法院确认成员资格。 反之,城里人通过关系挂靠户口却未承担任何义务的,集体有权拒绝认定。

三、基本生活保障:农民的“最后退路”

这一标准重点关注成员是否依赖集体土地作为生存底线。 即使农民进城务工,只要未纳入城市社保体系、未享受城镇住房保障,集体土地仍是其养老、失业后的依托。 例如,外嫁女在夫家未分得土地且未享受集体福利时,原集体不得取消其资格,因为土地仍是她的基本保障。 法律此举旨在防止农民因流动就业或婚姻变动而“两头落空”。

四、特殊群体权益:法律向“多数人暴政”亮剑

新法第十八条明确,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离婚、丧偶等原因丧失身份。 此前,部分村庄通过村民投票剥夺外嫁女、离婚妇女的集体收益分配权,法院曾以“村民自治”为由不予受理。 但新法实施后,此类纠纷必须进入司法程序。 2025年江苏常州一案中,法院直接判定排斥离婚妇女的村规民约无效,要求补发征地补偿款。

五、身份丧失的五大情形:法律划出明确边界

成员身份并非永久不变。 新法第十七条规定,死亡、丧失中国国籍、取得其他集体成员身份、成为公务员(聘任制除外)或自愿书面退出的,身份终止。 其中,“自愿退出”需经过书面申请、协商补偿、集体同意三步程序,但退出者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六、纠纷解决:司法成为最后防线

此前,成员身份争议常因“缺乏法律依据”被法院拒之门外。 新法第五十六条打通了救济路径:当事人可申请行政调解、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2025年后,法院不得以“村民自治”为由拒绝受理。 更突破的是,若侵害妇女权益涉及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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