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打人事件的详细通报出来了。为什么是以寻衅滋事罪批捕打人者,而不是故意伤害罪呢?从法律角度解释一下。
很多人误以为故意伤害罪一定比寻衅滋事罪判得重,这种认知是错误的,至少在这个案子里不成立。事情的经过不做赘述,大家看县政府通报就可以了,重点是受伤最严重的15岁女孩的司法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
打人肯定是故意伤害行为,但不一定够得上故意伤害罪,伤者的伤情达不到“轻伤”标准的话就不是犯罪,最多只能实施15天行政拘留;伤情达到“轻伤”的,虽然犯了故意伤害罪,但根据《刑法》规定最多判处3年有期徒刑,只有达到“重伤”才落入该罪名的第二档量刑区间,即3-10年有期徒刑。
相比较而言,寻衅滋事罪的第一档量刑更重,最多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这起打人事件的性质很恶劣,不仅是成年人殴打未成年人,而且发生在春节这个本应团团圆圆、祥和美好的特殊日子里,造成了非常糟糕的社会影响,理应判得重一些。
故意伤害罪最多判3年,寻衅滋事罪最多判5年,我觉得当地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不仅合法而且合理。另外,老人的儿子、儿媳连带打错的3人一共殴打了5人,这一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情形,所以当地司法机关如此处理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