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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市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日期:2026-03-10 13:32:24     来源:中原融媒    浏览:0    评论:0    

2025年,全市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34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04.92万元。现将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5年2月10日,吴先生在确山县某农机公司以122万元购买一台收割机,后发现该车实际出厂日期与铭牌标识不符,认为商家欺诈。2025年4月30日,吴先生向确山县消协投诉,要求退款或更换后遭拒。经确山县消协调解,该公司为吴先生更换一台同价值收割机,消费者满意。

点评:经营者应当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六个月内出现瑕疵,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案例提供:确山县消费者协会)

2025年11月6日,焦女士在西平县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二手电动汽车(价值38500元),销售人员告知三个月后可过户,未给车辆登记证。12月5日凌晨,焦女士发现车辆丢失,报警后得知是汽车经销商之间出现经济纠纷,车辆被其他商家开走。经西平县消协调解,经销商退还全部购车款。

点评:经营者未告知车辆真实情况,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财产安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关规定,应承担退款责任。(案例提供:西平县消费者协会)

2025年1月,李先生在驻马店市开发区某楼盘缴纳认购金20000元(微信转账时备注“订金”),后因故不想购房,发现收款方擅自将“订金”改为“定金”并伪造本人签字。经市消协调解,开发商退还20000元。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权和公平交易权。本案中,经营者无消费者有效委托证明代签合同,行为无效,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案例提供:驻马店市消费者协会)

2025年7月,刘女士在驿城区某饭店就餐后去卫生间时摔倒,致鼻骨骨折,住院六天。饭店以刘女士饮酒为由拒赔。经驿城区消协调解,饭店承担部分责任,赔偿1000元。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十八条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也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消费者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但饭店卫生间防滑措施不足且未对饮酒顾客采取必要提示或帮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案例提供:驿城区消费者协会)

2025年4月14日,陈女士在西平县某家具店购买价值6000元的床及床垫,收货后发现床头颜色(咖啡色)与样品(深黄色)不符,要求退货遭拒。经西平县消协调解,陈女士承担400元运费,商家退还5600元。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经营者以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与实际质量相符。本案中,经营者灯光展示存在误导,消费者付款前未仔细确认颜色,双方均有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案例提供:西平县消费者协会)

2025年4月16日,高先生家人在遂平县某超市购物后参与抽奖,抽中“价值2000元金项链”但需支付260元。付款后,高先生认为商家涉嫌虚假宣传与价格欺诈。经遂平县消协调解,超市退还26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应明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等信息。该案中,经营者未明示中奖需付费,将销售包装为抽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虚假宣传。(案例提供:遂平县消费者协会)

2025年11月6日,梅先生在新蔡县某加油站加200元92号汽油后,行驶约10公里车辆熄火无法启动,检修厂师傅认定因劣质汽油导致零部件损坏。经新蔡县消协调解,加油站补偿梅先生5000元修理费。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经营者提供商品造成财产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消费者未及时保留证据且未及时维权,虽然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但也给调解带来巨大困难。(案例提供:新蔡县消费者协会)

2023年10月至2025年2月,吴女士在驿城区某亚健康调理中心先后分三次购买调理套盒共计11000余元,调理一年多未达预期效果,要求退费遭拒。经驿城区消协调解,商家退还46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服务功效,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中,经营者夸大养生功效,诱导消费者购买,且未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给后期埋下纠纷隐患。(案例提供:驿城区消费者协会)

2025年2月6日,申女士儿子因感冒发烧在西平县某卫生院治疗,服用药物后出现不良反应,发现其中一种药品已过期六天。经西平县消协调解,卫生院赔偿申女士1625元。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求偿权,经营者有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本案中,经营者未尽到药品有效期限保障义务,工作人员失职造成药品过期,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提供:西平县消费者协会)

2025年4月28日,陈先生在确山县某农牧公司购买32只母羊(36000元),后发现5只羊出现问题,不适合作基础母羊,要求赔偿。经确山县消协调解,该公司赔偿陈先生3000元,陈先生表示满意。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5只基础母羊与同批母羊存在个体差异的可能性,考虑到养殖户的不易,经调解双方各退一步,经营者按照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赔偿,成功化解双方纠纷。(案例提供:确山县消费者协会)

来源:驻马店市场监管、驻马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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