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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误转13万余元到欠债人员账户,银行自动扣划11万还债 该谁返还款项,法院判了

   日期:2026-03-11 21:34:12     来源:红星新闻    浏览:2    评论:0    

在向他人支付货款时,男子刘某误将13.6万元转入付某银行账户。因付某拖欠银行贷款,银行从付某账户中自动扣划了11万余元。为此,刘某提起诉讼,请求付某返还该款项,银行对此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3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判决付某返还13.6万元,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刘某上诉后,安徽阜阳市中院于本月初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图

一审法院认定,刘某与付某曾存在经济往来,现不存在除案涉款项外的其他债权债务。去年7月30日,刘某欲通过手机银行向案外人付某乙支付货款13.6万元时,误将该款项转入付某的银行账户。因付某拖欠中国某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贷款,该支行依照合同约定从付某的银行账户自动扣划了11万余元,用于清偿尚欠的债务。

法院认为,刘某因疏忽大意误将13.6万元转给付某,该账户收到这笔款项后被银行扣划用于偿还付某的债务,付某因债务减少而获益,而刘某因此受到损失,付某取得该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中国某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与付某存在有效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付某到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该支行作为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及生效法律文书对付某账户内资金进行扣划,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据此,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付某返还刘某13.6万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刘某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付某返还刘某不当得利13.6万元,涉事支行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某称,付某身负债务,自身缺乏返还能力,若银行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他的巨额损失将无法得到弥补,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资金进入付某账户后实际偿还了付某尚欠中国某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的到期债务,付某因刘某的转款行为而获得利益,且该利益的获取缺乏法律依据,付某应向刘某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该支行从付某账户扣划相应资金用以清偿付某的到期债务,符合合同约定,该支行的扣划行为具有合法根据,且并未获得不当利益,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据此,今年3月3日,阜阳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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