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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16岁少年在未管所遭殴打身亡!3名服刑人员以“管理”为名施暴,分别被判死缓、无期、有期徒刑16年;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日期:2026-03-15 13:37:16     来源:新闻资讯综合    浏览:1    评论:0    

3月13日,记者从被害人家属处获悉,“16岁少年在未成年犯管教所遭同监区人员多次殴打致死案”二审宣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害人家属表示,案件发生至今已一年多,目前仍在等待有关部门就案件经过及涉事公职人员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此前报道:

2024年,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一名不满16岁的少年遭同监区3名罪犯多次殴打致死,后3人被控故意伤害罪、破坏监管秩序罪。2025年11月,案件一审宣判: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6年。

此前视频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一审宣判后,被害人的父亲刘某某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起上诉,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阮某和被判有期徒刑16年的杨某某也提起上诉。

1月8日,参与二审庭审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上诉人阮某和杨某某到庭参加庭审。二人在庭上均辩称,自己没有殴打被害人的核心要害部位,认为量刑过重。此外,阮某否认自己“指使他人打人”;杨某某称自己打人“是被胁迫的”。

一审判决书显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3月25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年5月28日,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阮某、夏某某、杨某某及被害人刘某某均系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下简称未管所)服刑人员。2024年7月19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阮某作为未管所二管区一警区罪犯监督岗值班长、二监室监室长,指使并伙同二监室学习组长夏某某、老组员杨某某,以培训管理新入管区服刑人员为名,并借内务卫生、队列动作不好、不配合管理为由,反复多次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殴打、体罚,并限制其饮水和如厕次数,致刘某某于2024年7月22日18时晕倒,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因闭合性胸部损伤(心脏挫伤、肺挫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同期,被告人阮某、夏某某、杨某某等三人还以培训管理新入管区服刑人员为名,借故殴打欺凌、体罚同监区另外10名服刑人员,严重破坏监管秩序。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阮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余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余刑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二十天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与前罪余刑有期徒刑十个月十八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三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932元。

此外,记者获悉,湖北省未管所相关民警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也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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