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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超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日期:2026-03-17 18:14:02     来源:新京报    浏览:0    评论:0    

高检网3月17日消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蒋超良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蒋超良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由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蒋超良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蒋超良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综合计划部主任,交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吉林省委副书记、省长,湖北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蒋超良(资料图)

2025年2月21日消息,蒋超良被查;2025年10月27日消息,蒋超良被“双开”。

经查,蒋超良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违背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职工录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安排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影响;贪婪腐化、恣意妄为,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和家族式腐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贷款审批、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蒋超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蒋超良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信息显示,蒋超良生于1957年8月,曾任湖北省副省长、交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

2008年任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兼行长,2011年任中国农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4年,蒋超良调任吉林省长。2016年10月,他调任湖北省委书记至2020年2月卸任,2021年任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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