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崔某饮酒后,醉驾载乘妻子刘某以92公里的时速行驶,车辆与路旁堆放的石头相撞后发生翻滚,致刘某抢救无效死亡,崔某受伤。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云南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崔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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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崔某在昆明市晋宁区某农庄吃饭时饮酒。同日15时58分,崔某驾驶小型轿车载乘妻子刘某,以92公里的时速行驶至晋宁区某村路段时,所驾车辆与路旁堆放的石头相撞,发生车辆翻滚,致刘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崔某受伤。经鉴定,刘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颈椎骨折死亡;崔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崔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7.86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证人王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时被告人崔某已被送往医院救治,2025年10月14日、10月31日,崔某自行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案发后,崔某取得被害人刘某家属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崔某第一次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未如实供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在后两次笔录中才如实供述,依法不能成立自首,仅能成立坦白,对辩护人提出其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崔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崔某系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综合被告人崔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法院判决如下: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