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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08亿余元,上海市奉贤区委原常委周龙华被判无期徒刑

   日期:2026-03-28 14:31:38     来源:新京报    浏览:0    评论:0    

新京报讯 2026年3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宣判上海市奉贤区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周龙华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周龙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23年,被告人周龙华先后利用担任原奉贤县平安乡党委副书记,原奉贤县平安镇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奉贤区原头桥镇党委书记,奉贤区海湾镇党工委书记、党委书记,奉贤区委办公室主任,奉贤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奉贤区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购买土地、出售股权、承接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8亿余元,其中1,308.65万余元尚未实际取得。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周龙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鉴于周龙华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刘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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